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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犯罪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3:32 山西晚报

  案件回放:2004年3月24日,汾阳市一男子被3嫌疑人伤害致死,而在实施伤害行为的3名嫌疑人中,1名为精神病人,1名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7年。随后,公诉机关认为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

  量刑偏轻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向东律师精神病人犯罪无非分为三类:其一,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如果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么将难逃刑事制裁。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二,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同样不能排斥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三,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那么对于被害人这可能是最为不利的一种情况。因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我们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经济上可以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而这种民事赔偿的实现程度直接受制于精神病人的赔偿能力。上述案件中嫌疑人属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按照《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件的一审判决显然依据“减轻”处罚,也就是法定最低刑10年以下。我个人对抗诉观点表示赞同,判得是有点轻!

  加快立法

  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刘金强律师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我认为,首先要加快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对精神病人不但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不可否认,精神病人病情痊愈后和普通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就业权),不应受到歧视,但其精神病复发的潜在危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尽管我们需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此而损害正常人的合法权益。

  多些关爱

  山西省东奥律师事务所白立军律师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三大形式特征: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而要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我认为,家长首先要给孩子足够的关爱,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二是学校应该重视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如果学校和教师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很容易将孩子推出校门,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社会环境应该更加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本报记者郭卫艳(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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