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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3:32 山西晚报

  编辑:

  我同丈夫1998年5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两地,几次协商一方调动无果。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他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庭上他说“我觉得感情没破裂”,法官让我举证,我不知道如何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我说我们已经事实分居2年多了,法官却说这证据不足证明感情已经破裂。一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
电话商谈离婚,他也承认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也同意离婚,但让我等他一段时间。无奈之中,我录下了和他的谈话,准备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孙某

  孙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你的录音资料已经说明你们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了。

  从你来信中谈的情况看,你与丈夫事实上已分居多年,你去年5月就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我认为,目前你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在法院驳回离婚起诉六个月之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我们相信这次法官会采信你的证据并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贾明军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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