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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罚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3:39 山西晚报

  律师:

  我同学黄某在家乡开了一家废旧金属收购站,某日陶某拉了一堆半旧电缆到收购站出售,我同学于是将其收买。不料半月后,公安机关说电缆是陶某盗窃通讯线路得来,要求对我同学处以5000元的罚款,请问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吗?

  陈明

  陈明:

  在我国,废旧金属收购业是一种特种行业,废旧金属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但无论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还是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都要履行特定的营业手续后方可营业,营业期间还必须遵守特种行业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你同学经营的收购站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而且还得遵守特种行业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你同学经营废旧金属收购站,应该熟悉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应知电缆是禁止收购物品的行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陶某盗窃而来的电缆,已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徐连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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