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院:谢绝锦旗牌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09: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为群对外宣布:今后烟台市两级人民法院将谢绝当事人赠送的锦旗、牌匾和感谢信等表意物品。 当地一位人大代表说:法官作为裁判者,就应对案件依法公正裁判,不需接受群众锦旗牌匾等表意物品。表意物品大多数是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感谢,是对公正司法的认同,但对案件依法公正裁判是法官必须履行的职责,没有必要接受群众赠予。同时,当事人在购买
编辑有话 走进党政机关,走进公、检、法的办公室,人们几乎随处可以看到悬挂在墙壁上的锦旗牌匾:“克已奉公,执政为民”,“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心糸政务,勤勉职守”等等。笔者相信,这些锦旗牌匾之后,大多是敬赠者的肺腑之言,也一定有许多可歌可泣的故事。但烟台市人大代表的一句话,却可以真实地表达群众在看到这些锦旗后的感想:难道这不是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该做的吗? 烟台市中院从现在起,拒绝接受当事人敬赠锦旗牌匾的作法,显示了该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务实的工作态度,这不仅值得称赞,而且值得其他执政部门学习。在党政机关和执法机关里,重形式、慕虚名,甚至为达到某种目的以至向当事人索要锦旗牌匾的事应避免发生,并改变在工作中将以锦旗牌匾多少记功过的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