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疑行窃跳下二楼摔伤 当事人赔偿两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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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0:5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特约记者何国顺通讯员孙永红、蔡基发报道:武穴市四望镇人李某,因怀疑本村一小学生偷了她的钱,遂将该生带出学校搜查,导致该生心理压力过大从二楼阳台上跳下,造成伤害。记者昨悉:武穴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该生医疗费等两万余元。 3月18日早上8时左右,李某家的钱被盗,怀疑是小学生强强(化名)所偷,李某来到强强就读的小学,询问学校能否确认强强拿她家的钱一事,该校周校长称不能确定。
放学后李把强强从学校带出,在强强家的抽屉及床上搜查未果。强强受不了刺激,跑到二楼的阳台跳了下去,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左颞骨线型骨折,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 强强的父母找村干部,要求与李某协商处理此纠纷未果,遂诉至武穴法院,要求李赔偿其伤后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未经原告强强监护人和学校同意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原告偷了她家里的钱,竟擅自将强强带回家,并上楼在抽屉及床上搜钱,其行为给强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导致强强从二楼阳台上跳下受伤的后果,李的行为与强强跳楼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家被盗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怀疑原告强强偷了她家的钱,并采取了不合法、不恰当的方式处理此事。李的一系列行为均存在过错。故被告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强强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十四周岁,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清楚跳楼的严重后果,负次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向原告赔偿2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