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害者到害人者——部分女性犯罪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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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0:59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5月16日电 记者 丁锡国 任何一位见过程某的人,都很难将她和杀人犯联系起来:看上去不足25公斤重,因为患有婴儿瘫,下肢不能直立,只能蹲着走路。就是这名弱小的女子,亲手杀死了她性格暴烈的丈夫。
在济南东郊山东省女子监狱的高墙之内,有为数不少的女性服刑人员像程某一样,原本是令人同情的受害者,但最终却无知地选择了暴力,成为害人者,沦为阶下囚。 软弱与残暴 程某出生于山东农村,因为腿有残疾,嫁了一个家庭条件比较差的男人,后来生了一个女孩。基本上不能劳动,生的又是女孩,这使得封建思想严重的丈夫对待身体柔弱的程某,非但没有怜悯之心反而经常虐待,令她痛苦不堪。长期的虐待,在她心中积聚起仇恨的怒火。一个夜晚,丈夫对她又进行一番非人的折磨之后,倒头睡去。忍无可忍的程某悄悄地捆住他的四肢,然后不顾一切地挥刀向他砍去。因犯故意杀人罪,1995年,程某被判处死缓。 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有着与程某相似的故事。张某姐妹三人,因为家里没有男孩,为她招来一名上门女婿,准备让他支撑这个家庭。张家万万没有想到,他们满怀期待招进的这个女婿,却是一个好逸恶劳的人。他不但游手好闲,而且动辄打人骂人,连张某的父母也不放过。张某绝望了,趁丈夫不备,把一条绳索套上了丈夫的脖子,结束了他的生命。 山东省女子监狱在押的暴力型服刑人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70%以上伤害的对象是丈夫、子女或其他亲人。 无助与无知 据山东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李书英介绍,犯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女犯中,绝大多数是家庭暴力的长期受害者,只有极个别人因为移情别恋等原因加害于亲人。 山东省沂水县有一名农村妇女,70多岁时用棍子打死了她的丈夫。因为她只生育了3个女儿,没能实现她丈夫想要个儿子的愿望,便因此长期遭受丈夫的痛打。这名妇女入狱后,身上被长期摧残的伤痕令为她检查身体的医生都感到震惊。在狱中,这名老妇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他打了我一辈子,我只打了他一棍子。” 据山东省女子监狱进行的调查,在押女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超过50%。她们当中的一些人走上杀人等暴力犯罪的道路,与她们的愚昧有很大关系。受从一而终等封建思想影响,当一些妇女的婚姻遇到不幸时,她们不愿意或者想不到用法律手段摆脱自己的不幸,而是一味地迁就和忍耐。这背后,自身素质不高、对家庭过分依赖、无法取得经济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是重要原因。 毫无疑问,家庭暴力是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山东省监狱学会副研究员张全国认为,近年来,女性暴力犯罪增加与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有着因果关系。 空白与血腥 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中,也有一些人曾经求助过乡村干部、妇联或者派出所。因杀死丈夫被判处15年徒刑的于某,不堪丈夫的虐待,曾经抱着孩子找过当地派出所,但警察对她的遭遇也表示无能为力。 济南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王萍认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有一些空白。一方面,有关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笼统,对多数施暴者的行为无法追究。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虽然对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作出了拘留、罚款或警告等处罚规定,但实际上由于施暴者与受虐者是同一家庭成员,这样的处罚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她建议应当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反家庭暴力法》,既要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追究责任,同时也要惩罚那些虽构不成犯罪但又确确实实给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杜绝“不死不伤人就无人过问”的现象,防止血腥悲剧上演。 道德观念的变化,是女性暴力犯罪的诱因之一。一些专业人士提出,全社会应当重塑对婚姻家庭忠诚的道德观念,改变目前道德评价标准的混乱状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山东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李书英认为,现在刑事法庭很管用,“道德法庭”不管用,一些男人不仅不把“包二奶”、打妻子等行为视为不道德,甚至以此为荣,这种是非不清、黑白不分的评价标准必须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