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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丢失项链状告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1:0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患者在医院照片时项链丢失,医生及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患者要求医院及医生赔偿财产损失的案件,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8日,胡某因病到长沙市第一医院放射室照片。在照颈椎片时,按规定病人需取下脖子上的项链。但胡某取了很久都拿不下来,便要求实习医生谢某帮忙。谢某在协
助胡某取下项链后,当着病人的面将项链放在工作台上(距离胡某仅1米左右)。照完片后,胡某忘记拿项链便离开了放射室,而谢某则继续为其他患者照片。10多分钟后,当胡某重返放射室找项链时,项链已不见了踪影。随后,胡某在谢某的陪同下来到医院保卫科及开福区公安分局望麓园派出所报案。随后胡某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胡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长沙市第一医院及实习医生谢某赔偿财产损失143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到被告长沙市第一医院就医,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而不是财产保管合同。胡某遵医嘱,取下项链是为治疗而履行的一种协助义务,医生帮胡某取下项链,是帮助患者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双方达成了保管合同的默示。另外,项链当着胡某的面放置在放射室内,距离胡某仅1米左右,项链并未脱离胡某的视线,胡某仍对自己的项链负有保管责任。

  因此,法院对原告胡某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1431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彭玮蔚 贺斌 张赛红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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