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燃气瓶残液最高罚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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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5: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黎文安)今后,居民自己不能随意倾倒燃气钢瓶的残液了,根据新出台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
条例要求,瓶装液化气供应点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10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20米,瓶库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并保持通风,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同时,燃气用户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不得倾倒燃气钢瓶残液;不得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不得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