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原处长因挪用公款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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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6:2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包头5月16日消息(记者李国林包头台记者张剑)近日,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机关工委书记兼机关事务处长李洪波,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彩票和赌博,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李洪波于1999年7月30号代表机关事务处将原包头钢铁学院校址租给包头宏昌学校,租期4年,租赁费、供热费合计552万元。这笔费用部分由机关事务处的财务人员收回外,其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波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国有公司应收租赁费、供热费共计382万元,并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中352万元不能退还,依法应予以严惩。但他作案后能够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规定。所以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段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