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公证”确保证人爆真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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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17: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基于很多顾虑,很多证人不愿出庭。日前,山东莱西市法院采信证言公证书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引起法学界争论 靠公证证言打赢官司 据报道,前不久,山东莱西市人民法院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运用证言公证
被质疑内容难保真实 因立法上的缺失,“证人出庭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莱西法院的这个判决无疑开创了一个先例,也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论。有专家指出,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但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其证据仍然效力较低,其证言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从事法律工作的张律师也认为莱西法院做法有待商榷。他认为,办理公证文书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原则,在证人证言保全公证中,公证员有能力做到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却难以对公证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难以做到实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证人如果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言,在刑事领域一经查实就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民事领域则可以经过控辩双方质证,进一步理清事实。而证人在公证员面前提供虚假证词,公证员并没有足够的能力鉴别,目前我国的立法似乎还找不到追究这类伪证法律责任的依据。 受称赞解决出庭难题 更多的是对莱西法院做法的称赞。有专家指出,现实中,目击证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导致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遇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是一种救济渠道上的探索。法官采信了公证书,理由是庭审中被告方未提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这一理由是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的。在诉讼和经济都日益发达的今天,要求人人出庭作证已经不太可能,而如果不能采信非出庭证人的证言的话,最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真相掩藏于黑暗。而通过公证的事实一般而言具备较强的真实性,可采信。漫画:蔡红广州中院一位法官也认为,该案的成功审理为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提供了极好的解决范例,“法律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在法律对某些社会现实未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予以补漏,这恰恰是国家宪政理性的体现。” 录音录像保证公信力 广州市公证处杨冰指出,大陆法系的询问证人方式充满了职权主义色彩,一般由法官询问证人,受此影响,保全证人证言的习惯是由公证员询问证人。这样会造成询问的问题、方式难免不带有主观性,稍有偏差,不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会被指责服务不到位;而如对当事人的相对方构成威胁,其定会千方百计地挑毛病。杨冰认为比较合理的方式是,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来询问证人,证言由公证人员笔录。最后笔录内容经当事人、证人确认后签名。他还说,要保障公证机构的证明具有公信力,就应使证明真实反映客观事实。而最能真实反映证人证言的,莫过于将证人作证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中提到“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这一规定可看作视听资料作为证人证言形式的补充。随着科技进步,电子音像技术应更多地被运用到司法工作中,以音像形式出具证明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可行的。本报记者胡军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