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体检严禁搭车收费 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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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2:1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不久前,驾驶员李先生在年度体检时,被告知需要交30元才能领取体检表。这样的现象以后不会发生了。日前,省公安交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接受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工作中,不得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也不得强制收取体检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据了解,前段时间,一些市、县公安交警支(大)队借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通知规定,各地交警部门不得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均可承担驾驶人体检工作。但医院必须到当地公安交警支(大)队车管所(站)备案,包括营业执照、医院资质、印章印模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各级卫生部门主管的医疗机构,如省、市、县(区)医院、中医院。对在外地工作的驾驶人,车管所凭驾驶人暂住地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录入体检信息。各市、县公安交警支(大)队对备案的医院实施监督,对体检走过场或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医院,不再受理其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按照通知规定,体检表可采用本人送达、邮寄和代交三种方式送交。 据悉,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准驾记录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目前,我省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工作已经全面铺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