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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梦宝案”记者定罪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8:31 沈阳今报

  记者吕映辉

  案件回放

  2002年10月,沈阳某家具企业法人代表王振亮与某媒体从业人员周密“商量”,说自家生产的床垫与梦宝床垫质量相当,但价格、销量都不如梦宝好,买来梦宝床垫查看是否存
在质量问题,给它曝光。

  2002年12月4日,王与周在未对梦宝床垫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开始实施曝光梦宝床垫“黑心棉”的行动。

  12月5日,由王出资,周购买了两张梦宝床垫。12月16日,王又找到家住东陵区的韩庚沃,指使其在家中假扮消费者,接受周的“采访”。在录制节目时,周为韩及其母亲导演了编造梦宝床垫有异味等虚假语言,随后在节目中播出。

  2003年7月17日,因梦宝公司报案,王、韩、周3人先后被警方刑拘,后均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皇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一审判决王振亮损害商品声誉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韩庚沃与王同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密无罪。

  今报讯 一审认定无罪,终审改判有罪,原某媒体从业人员周密被单处罚金2万元。

  昨天上午9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号法庭格外引人注目,同行业恶意竞争引发的辽宁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梦宝床垫被诋毁内装黑心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被告上诉检察院抗诉

  皇姑区法院一审判决后,3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沈阳中法提出上诉,而皇姑区检察院则认为上诉人周与另两名上诉人一样,都应为主犯,不该被判无罪,向法院提出抗诉。终审改判记者有罪

  2005年5月16日,沈阳中法审理作出终审宣判:原审被告人王振亮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韩庚沃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周密认定的无罪部分,改判周密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单处罚金两万元(已缴纳)。一审定罪量刑不当

  法院改判的依据是:周以媒体记者的职权,在未对梦宝床垫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与人密谋找来假消费者,并组织语言,编造了虚伪事实,对他人企业产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致使被害单位的商品声誉遭受重大损害。但一审法院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应属定罪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自此,备受消费者瞩目的梦宝床垫是不是垃圾棉的问题,得到了最后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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