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变缴纳为预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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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1:0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马昭实习生张延华)从本月起,我市房地产增值税交纳办法将走向精细化,由以前的事后缴纳变为预缴。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必须预缴土地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作用。 省地税局日前出台《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
但是,经济适用房、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在此范围内,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须实行不预征审批。凡经过西安市地税局审批的,在报送《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同时附报《土地增值税预征抵扣税款审批表》,就其审定的允许抵扣税款,可从当期或以后纳税期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中抵扣。凡未经西安市地税局审批的,应就销(预)售收入全额预征土地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