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禁止开饭店酒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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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1:14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16日讯“从即日起,在哈市的居民楼内禁止开办加工厂、饭店、酒吧等经营项目;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房屋装修、露天娱乐活动等,不得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这是记者今天从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于当日正式公布实施。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影响居民居住环境质量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在新修订的条
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居民居住区禁止设立、开办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印刷厂经营项目,但对这些经营项目决定是否允许开办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污染”程度,可实际中经常出现一些经营活动平时噪声、振动严重超标,而执法人员检测时不超标的情况。因此,参照外地一些城市的做法,将第十七条限制标准中的“污染”二字删去,也就是上述经营项目只要产生噪声、振动,不管是否达到污染程度,都应该禁止,而且在居民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中增加了“加工厂、饭店、酒吧”。 夜间是居民休息时间,一些经营、娱乐、施工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居民影响很大,也是近年来环保投诉的热点。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场所和饮食服务业经营、房屋装修、室内及露天娱乐、工程施工等活动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但长时间、持续的不超标噪声同样扰民,因此,修订条例将“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改为“不得产生噪声干扰他人休息”,更有利于保证居民的休息权。 据介绍,为保护哈市居民居住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制定了《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在加强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和促进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年来,一些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扰民污染得到了较好治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更好保护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考虑,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振动扰民等部分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