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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意向金”,看房不买须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2:37 新闻晚报

  晚报讯日前,消费者章某拿着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焦急地跑到工商黄浦分局寻求帮助,原来,他在购房过程中,一不小心又着了中介公司“意向金”的道。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选购二手房时一定要慎重,对中介机构租售信息来源、陪同看房人员是否具有执业经济资格证书等应有全面的了解。

  前几天,章某路过陆家浜路某物业代理公司,比较中意于该公司挂牌出售的一套总价
为300余万元的房屋。工作人员表示若其真的有意,可以先付“意向金”,三日内如果不想买可收回意向金。章某对此感到满意,于是当天就付了购房意向金人民币5万元,并于该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过了两天,章某心生悔意,要求解除协议并收回“意向金”,但是该公司却以已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合同为由,拒不同意退回“意向金”。

  据悉,有些房屋中介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房产信息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哄骗消费者支付所谓的“意向金”,甚至恶意抬高房价。工商黄浦分局拟定了《预购房屋真实情况确认表》,要求房地产经纪企业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收取消费者的购房“定金”或“意向金”时,必须将该房屋的各种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并让消费者在《预购房屋真实情况确认表》上签名加以确认。

  上述公司正是未履行告知义务,经调解,该公司全额退还章某5万元“意向金”。 作者:记者 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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