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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置脑后 随意毁合同——本市二手房买卖纠纷面面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3:52 新民晚报

  由于新房价格太高,更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二手房。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些人随意撕毁合同,由此引出不少纠纷。

  据宝山区法院专门审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的法官介绍: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主要以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因此,撕毁合同的结果往往败诉。

  跳过中介私下成交

  戴某夫妇为购买本市华灵路某套房屋,由中介公司介绍上门察看房屋情况,并在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约定书》上签字承诺:从看房时起6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通过第3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如违约,愿意赔偿中介公司按转让总价3.5%的违约金。

  然而,戴某夫妇看房后次日,即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以自己满意的价格与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原来的中介公司发现后与之交涉未果,只得向宝山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要求戴某夫妇在看房前签署看房约定书,可以认为中介公司已为二手房转让设置了前提条件,戴某夫妇应严格按约履行。法院为此判决戴某夫妇承担违约金1.54万元。

  房价上涨借故废约

  2003年8月13日,严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岭南路某弄一套房屋。一年后,房价上涨,严先生遂通过中介,将房屋以66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兴女士母女,约定等产权证出来,严先生即在一周内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随着房价进一步攀升,去年11月21日和12月10日,严先生两次发函给中介公司,表示与兴女士母女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期房限转的规定,应予废止。兴女士母女遂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先生办理产权交付手续。审理中,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有关规定,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但因严先生转让给兴女士母女的房屋,目前开发商已取得产权证,故该转让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严先生不履行合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夫唱妇随想毁协议

  1998年12月,姚先生夫妇在宝山区的一套私房拆迁,由拆迁公司提供其宝山区某弄201室、202室产权房,协议注明安置房屋受配人为姚的妻子谭女士。同年12月21日,张女士与谭女士签订《房产代购协议》,约定委托谭女士代为办理购买202室房屋,合计13万余元。

  2003年5月,张女士得知自己已住了5年的202室房屋的权利人竟是姚先生,虽一直要求改变权利人,但谭女士称其签订的代购协议,丈夫一直不同意,因夫妻一方不得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该代购协议无效。

  张女士只得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系争《房产代购协议》上虽无姚先生签名,但谭女士作为姚先生之妻,又系安置协议上明确的受配人,她的签名及出具的证明,能够作为他们夫妇的共同意思。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女士诉请的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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