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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欲变性被医院拒绝 两度上告获赔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15:27 新华网

  高婷婷赢了“南京第一变性案”医院中断变性手术,违约!

  曾一度在南京闹得满城风雨的“南京第一变性案”如今终于有了一个结论,准变性人山东男子高婷婷历经变性手术受阻、一审官司落败等挫折后毅然上诉。记者昨天下午了解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南京东方医院赔偿高婷婷损失5万元。对于这个结果,高婷婷高兴地说:“我终于赢了!”

  回放:高婷婷为变性而战

  去年6月7日,山东男子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东方医院免费为他做变性手术,高婷婷配合医院接受媒体采访,保证医院的独家报道权。但在高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脱须手术后,医院提出让他出具相应的证明,以避免日后与其家人闹出纠纷。谁料,高婷婷拿着证明来到医院时,医院却以他不具备手术条件为由决定暂缓手术。为此,高婷婷将东方医院告上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协议。

  去年9月21日,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准变性人”高婷婷因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不甘示弱的高婷婷毅然上诉。

  上诉:据理要求立即变性

  高婷婷的二审代理人——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明知做变性手术是需要提供离婚证明的,但是目前并未提供离婚的合法手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相应证明不到位,要求暂缓手术的抗辩理由成立’,并以此为依据,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对此,王律师举出了三点理由:医院单方要求高婷婷出具离婚证明,额外增加他的义务,以达到其不再手术的目的,显然存在违约的主观故意;原审法院依据东方医院提供的学术著作《整形外科学》关于易性手术的条件,认定高婷婷必须提供法院证明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文件才准予实施变性手术,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因为该书关于易性手术的条件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诊疗常规,只是该书作者的一家之言,对高婷婷与东方医院之间的协议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变性手术,原审法院和东方医院要求高婷婷必须离婚才能实施变性手术,没有法律依据。

  焦点:协议约定与投诉

  在二审中,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双方产生的主要争执在于:一、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是否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二、高婷婷向媒体投诉是否构成违约。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只写明“高婷婷需提供按规定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文件”,但未明确“按何规定”,故高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范围在协议中指向不明。东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交给高的文件清单,是医院单方的意思表示,双方未约定为合同附件,故不具有合同效力,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也就不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对于第二点,法院认为,当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高婷婷向媒体投诉不构成违约。

  二审:东方医院构成违约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高婷婷在已经提供了妻子对于其变性所给予的理解和认同的证明后,东方医院单方提出暂缓施行手术,既不合合同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高婷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势必造成同为女性的婚姻,有违我国婚姻法规定为由,作为支持医院暂缓手术的理由欠妥。同时,一审判决以变性影响配偶权的行使作为驳回高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也欠妥。

  据此,法院认定高婷婷上诉理由成立。鉴于东方医院明确表示拒绝为高施行变性手术,因此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合同应终止履行。东方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东方医院应承担高的变性手术费用。

  判决:赔偿数额专家“定”

  二审期间,法院两次就变性的相关医学问题和手术费用问题,咨询了南京市鼓楼医院整形科的谭主任。谭主任介绍了其近期完成的一例病案,该手术为男性变女性,主要手术项目为会阴部整形和隆胸;手术系一次性成功,所用材料为中档,该病人住院期间大约一个月。该例手术总的费用包含手术费和住院费共约5万元。

  据此,南京中院参照临床类似病历,确定高的损失为5万元。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东方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高婷婷损失5万元。

  记者昨天了解到,高婷婷表示将利用这赔偿的5万元,寻找其他有能力的医院继续接受变性手术,以早日完成他的“女儿梦”。(快报记者宗一多)(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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