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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警察误杀内蒙古警察被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02:31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 3年前,天水市公安局在平凉市设伏抓捕涉嫌销赃车嫌疑人的行动中,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张进勇在开枪射击销赃嫌疑人所驾车的轮胎时,却误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警察陈·宝勒德巴根打死,酿成震惊全国的血案。张进勇被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5月17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日前为该案的赔偿问题画上了句号,决定由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共同赔偿陈·宝勒德巴根亲属有关损失29万余元。

  内蒙古警察被误杀

  2002年6月8日,由天水市公安局组织的一次侦破销赃车案件在平凉市展开。

  当日凌晨1时许,参加此次案件侦破工作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张进勇受命与其他民警在平凉市德顺宾馆大门外,拘捕销赃车案件中的嫌疑人。张进勇为了防止嫌疑人驾驶车辆逃跑,在开枪射击销赃嫌疑人所驾车的轮胎时,子弹却射进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民警陈·宝勒德巴根驾驶的车内,将陈·宝勒德巴根当场打死。

  开枪警察被判有罪

  2002年6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与陈·宝勒德巴根的亲属签订了《陈·宝勒德巴根丧葬前期费用处理协议》,由张家川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丧葬费用3万元。

  2003年9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张进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亲属提起国家赔偿

  2004年4月7日,陈·宝勒德巴根的母亲张玉霞、妻子沙仁其其格、儿子邦泰从内蒙古来到甘肃,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张进勇违法使用枪支致陈·宝勒德巴根死亡,向天水市公安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1.74万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9.34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万元。

  天水市公安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张玉霞等3位申请赔偿人向甘肃省公安厅提出复议。

  死者家属获赔29.97万

  2004年7月5日,在甘肃省公安厅逾期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张玉霞等3位申请赔偿人申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陈·宝勒德巴根的死亡,确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武器所致,陈·宝勒德巴根的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2005年3月28日,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赔偿张玉霞等3位申请赔偿人有关损失29.97万元。天水市公安局作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由其布置设伏抓捕涉嫌销赃的嫌疑人,出现了问题,应负主要责任。天水市公安局应承担赔偿金总额的2/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承担赔偿金总额的1/3。本报记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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