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劳保局内部信息被诉名誉侵权 原告索赔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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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1:22 云南日报 | ||||||||
2003年7月15日,丽江市区“丽江家园”建筑工地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堵门事件,丽江市劳保局协同相关部门赴施工现场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和调处工作。7月21日,丽江市劳保局在其主办编印的《劳动保障信息》第16期上,以“丽江家园工地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堵门影响施工”为题,通报了该事件、丽江市劳保局和相关部门对该事件的调处工作、丽江家园开发商云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承建单位丽江玉城建筑有限公司对处理该事件的承诺、要求和态度。去年4月,丽江玉城建筑有限公司知道《劳动保障信息》第16期内容
原告请求 赔偿名誉损失30万元 原告丽江玉城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7月21日,丽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主办并散发的《劳动保障信息》第16期上,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恃无恐”、“借民工工资拖欠想达到将工程款马上结清,并使甲方(云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其意图将合同未载明的工程量一起认可”等等。把原告污蔑成一个不顾法律,不顾道德,利用不法手段追求非法利益的无赖公司,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影响了原告在建筑和劳动力市场上的形象和竞争力,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在其《劳动保障信息》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30万元。 被告答辩 不存在诽谤原告的问题 被告丽江市劳保局答辩称:2003年7月21日《劳动保障信息》第16期仅为向有关领导部门通报丽江家园民工堵门事件及其调处情况,以便让领导部门及时掌握该事件的发展势态,根本没有散发给事件处理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没有向社会进行散发,根本不可能影响到社会对被答辩人的公正评价,不可能造成损害被答辩人的后果。再次,答辩人在《劳动保障信息》第16期上对原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所作的结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准确、客观地向领导部门通报了原告人在丽江家园民工堵门事件上的动机、态度和表现,不存在原告人所称的“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问题。 法院判决 原告未能举证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证据证明,该案中丽江市劳保局以《劳动保障信息》的形式向领导部门通报丽江家园民工聚众堵门事件及其调处情况,其目的并非是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且《劳动保障信息》第16期只报送给了有关领导部门,没有向社会散发。第16期的内容主要涉及相关人员在丽江家园民工堵门事件上的动机、态度和表现。虽然第16期《劳动保障信息》结构不够严谨,用词不够准确,但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法院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丽江玉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法(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