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出院不还钱 医院无奈上法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11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病人出院后迟迟不还清住院期间所欠钱款,医院在催讨无着的情况下将病人告上法庭。近日,黄浦法院一审判决病人蔡某归还住院期间所欠医疗费和伙食费共计人民币23182.60元。 蔡某于2002年8月1日因坠楼急诊入住东方医院神经外科治疗,2003年1月30日,蔡某出院,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用为人民币63982.60元,蔡某在住院时预交40800元,还欠款2318
在法庭上,蔡某辩驳认为,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还款协议》上填写还款日期,这是对合同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该合同应属无效;医院隐匿病人尚未治愈的事实就催促蔡某出院,应追究医院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医院使用了格式合同,蔡某系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核对了全部医疗费用清单并填写了住院起止日期及欠款数额后,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合同依法成立,《还款协议》上的还款期限由医院单方填写双方未形成合意,不具约束力。医院已经履行了为蔡某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蔡某提出要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当对格式合同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者的解释,本案中,格式合同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蔡某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蔡某10日内归还所欠人民币23182.60元。作者:通讯员顾建国 王冰 记者 焦晓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