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单位受贿 法人代表被依法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南宁5月18日电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梧州市物价检查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冯伟忠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梧州市物价检查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追缴该单位非法所得人民币591240.93元;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冯伟忠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2001年3月,冯伟忠担任梧州市物价检查所法定代表人期间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单位犯单位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沈茵、陆汉魁)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