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失踪 违约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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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2:52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合同刚开始履行,已经交了2000元定金的购房者却突然“失踪”,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卖房者提起诉讼,将购房者和中介公司均列为被告。此案经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归卖房者所有,中介公司返还房屋所有权证,但中介费不予退还。 2004年9月,沈女士欲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本市河北区的一套房屋卖掉,并通过本市一家
下落不明的第一被告刘某没有出庭,第二被告某置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在刘某交完定金后就联系不到刘某了,但刘某至今也没表示过不再购买此房,所以,他们作为中介方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刘某至今下落不明,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刘某至今未按约定给付房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行为应当属于违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给付定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第二被告应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告要求返还中介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做出如上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