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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无法登机损失究竟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4:16 新民晚报

  乘客按常规提前一小时办理登机手续,却被告知该航班因特殊原因须提前两小时检票——

  市民张先生通过某网络公司预定了一张上海至布拉格的联程机票,出发时间是2005年2月9日下午1时。那天,张先生提早近1小时前去检票,却被告知“因该航空公司人员紧缺,乘客应提前两小时检票。现已停止检票,无法登机”。张先生只得改乘另一家航空公司的班
机出发,并支付了960元退票费。事后,便引发了一场众说纷纭的“机票官司”。

  谁来承担告知义务

  回沪后,张先生向该网络公司提出960元退票费的索赔诉求,理由是:尽管作为中介的网络公司能按时出票、送票,但当初送交的机票其背面只注明了旅客应“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时间到达机场。如未有确定时间,则应提早至足以办完离境手续”,并未告知登机所需的确切准备时间。“谁销售,谁负责”,网络公司理应赔偿其全部损失。

  有行家对这桩“机票官司”作过分析,此案的三方当事人分别为航空公司、网络公司和乘客。网络公司是航空公司的票务代理,乘客从网络公司购票,最终的承运义务由航空公司承担。乘客与网络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是承运服务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原本清晰明了,纷争的症结在于:究竟由谁承担最终的说明告知义务?

  票务代理为之鸣冤

  网络公司为之鸣冤,认为已按时向张先生提供了机票,并告知基本的票务事项,且还主动提醒过要仔细阅读机票背面航空公司列明的有关注意事项。张先生未能按时登机,责任完全在于承运方欧洲某航空公司背书告知含糊。

  先前受理此桩消费投诉的徐汇区消保委的专家则认为,航空公司应对此次事件负主要责任,因为其在机票的背书条款中未明确提到乘客究竟应提早几小时到达机场进行登机检票,这明显违反了我国《消法》中消费者所应享有的知情权的规定。

  航空公司难以免责

  调解过程中也有行家认为张某并未告错对象,因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不属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责任的,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机票官司”日前以网络公司承诺提供一张价值365元的贵宾卡作为补偿而达成了谅解。

  但是,作为当事方之一的航空公司,未明确告知乘客检票登机的时间,而是采用了“提早”类的模糊字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显然难以“免责”。

  本报记者习慧泽通讯员登登卞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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