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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遇难者家属 欲出国门告东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6:42 法制晚报
空难遇难者家属 欲出国门告东航(图)
CRJ-200型飞机

  本报讯“11·21”包头空难上海遇难者陈苏阳的妻子桂亚宁,起诉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已经接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据《新闻晨报》报道,桂亚宁的代理律师昨天还向记者透露,包括桂亚宁在内,包头空难的部分遇难者家属正考虑在美国对东方航空公司、包头空难出事的CRJ-200型支线客机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商和飞机制造商分别提起诉讼。

  今年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我国1993年制定沿用至今的赔偿限额提出异议,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尽快制订相关赔偿制度,以保护空难家属以及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据《南方周末》报道,这是中国民航空难史上遇难者家属首次打官司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昨天,桂亚宁的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考虑就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午连线·律师说法

  即使在美国审理也要依据中国法律

  本报讯记者今日上午电话连线了桂亚宁的代理律师赵霄洛所在的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得知赵律师对于当事人要在美国起诉的回复是,美国有相应的代理律师负责此案,在美起诉行为一定在美国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

  对此,澍桦律师事务所的沈滕律师说,根据《国际私法冲突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空难意外,只有侵权地、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且不论在何处审理案件,都要依据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换言之,即便该案在美国提起诉讼,在审理时,同样要依据中国法律。

  新闻背景

  每位遇难者获赔21万元

  13位家属拒绝“过低”赔付

  去年11月21日,东航云南公司一架CRJ-200型飞机执行MU5210包头—上海航班任务,8时21分从包头起飞,1分钟后坠毁。机上53人全部遇难,同时遇难的还有1名地面公园工作人员。

  6天后,东航即单方面制定了每位罹难乘客21万元的赔付方案。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东航在此基础上追加7万元,加上行李损失、丧葬费、家属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

  陈苏阳罹难时56岁,担任上市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就陈苏阳而言,21万元相当于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遇难者中,有13位家属拒绝接受这一“过低”的赔付。

  CRJ-200型飞机

  在包头坠毁的这架飞机是由加拿大庞巴迪宇航集团提供的,目前国内有7家航空公司订购了29架庞巴迪飞机。

  作者: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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