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作文案”引司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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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5:4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案情回放 2004年中考,沈阳考生晓珍(化名)得484分,以一分之差与辽宁省实验中学(以下简称省实验)失之交臂。 查卷后,晓珍父亲认为女儿语文试卷的作文部分分数给低了!但沈阳市招考办复核后
同年10月,晓珍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袁某将沈阳市招考办告上法庭。由于招考办不具备主体应诉资格,于是,袁某又将其主管单位沈阳市教育局一并告上法庭。该案已于今年3月,正式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立案。 随后,袁某又将辽宁省教育厅告上法庭。他认为,省实验当年录取择校生时,没进行公示,负责管理监督的省教育厅存在失职行为。本案于5月10日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晨报讯 (记者 王欢)考生质疑中考作文分数,状告沈阳市教育局,进而又状告辽宁省教育厅。 随着法院对两起案件的正式立案,司法界对“分数遭质疑”是否构成行政诉讼展开了激烈争论。 法院:立案针对考分复核过程 就此,记者昨日专访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翼声。 记者(以下简称“记”):该案焦点是什么? 张翼声(以下简称“张”):是否构成行政诉讼。判卷教师所进行的作文判分行为,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它带有较强的个人主观色彩。考生请求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分数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提出异议,在这一过程中,教育部门做出的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记:就是说,立案只是针对教育部门对复核考分这一过程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而非考分判定的对错? 张: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审理的是教育部门在行政复核过程中是否合法,而非分数判定得是否合理! 记:官司的输赢并不会改变考生分数? 张:这不属于我们的审理范围。 记:此案立案后,是否会有更多的考生及家长选择打官司来为低考分“喊冤”? 张:这也是我们最担心的。但我们要给考生及家长们一个讨要法律上说法的权利。 司法争议:是否构成行政诉讼 赞同方 与张庭长持有相同观点的是辽宁省政协委员曲宏明。 “这是带有公益性的案件。此案能够立案,体现了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原则。它体现了司法的一种进步!”曲宏明说。 “至少在今后会对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起到‘无形监督作用’!”北京国达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梁军表示,考生向考分“说不”,进而通过司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它的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反对方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策认为:此案不应属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因为判卷教师的行为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况且他是严格遵照《评卷工作规程及细则》进行判分工作,这是对全体考生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并非给晓珍一人制定,她不应因自己分数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而质疑文件或是评分标准,况且这种质疑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曾从事过10年法官工作后转行代理行政案件的刘洋飞律师表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何谈行政诉讼!“如果考生对自己分数有质疑,就要起诉,那岂不是乱了!”刘律师说,“司法介入招生考试需要长时间的实际适应与磨合,就目前而言,由专家组成复核评估小组,监督处理考分质疑问题,才是最重要的。” 教育厅:没有失职行为 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的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我们正在开会研究此事,积极应诉!” 在“如何应诉”上,该负责人说:“谁招生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况且沈阳市教育局已经向社会做出了“择校生”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并没有失职行为! 而沈阳市教育局提交的“答辩状”中称:中考评卷工作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诉讼行为,故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同时其表示,评卷程序完全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