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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被调查,同事反告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15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一女子突然被盗3000元现金,情急之下她立刻报案。之后,警方展开了调查,其工友郭某被列入调查对象。很快,案子侦破,小偷归案。这时,当初接受调查的郭某告到了法院,称其名誉被损,导致恋爱不成,要求该女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郭桂苓与赵义骞是同厂工人,两人在同一车间工作。2003年5月的一天,赵义骞的3000元被盗,于是她前往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之后,派出所对郭桂苓进行了调查。很快,案子即
被侦破,小偷被捉,3000元也完璧归赵。不想,2004年11月,郭桂苓一纸诉状将赵义骞告上了法庭。

  郭桂苓称,赵义骞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并导致她恋爱不成,要求赵义骞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官司,赵义骞有些不知所措,很快,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郭桂苓说:“赵义骞指控我偷了她的钱,因为她的报案,我成为最大的犯罪嫌疑对象,当日就被抓走,在派出所蹲了两天。后来,派出所没有什么证据就放我回来了。因为这件事,厂里的工友对我议论纷纷,经常对我指指戳戳。更可气的是,由于她的指控,我的名誉受到侵害,男友也因此离开了我。事实证明,我没偷钱,我认为,如果没有她的报案,公安局不可能抓我,所以她应该赔偿我。”

  对此,赵义骞说:“我在报案时,并没有指控是她偷了我钱。我只是报案,我也没有权力让公安局抓人。因为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在报案时说钱是她所偷,也不能证明我在公开场所毁其名誉。所以根本谈不上什么精神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责任认定,以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郭桂苓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赵义骞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庭审中,经过法官的释明,郭桂苓自愿选择了撤诉。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通讯员轩辕海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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