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官明察细微———囚犯申诉刑期获折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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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15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 张余津 夏康发 金陵晚报记者 梁建恕【金陵晚报报道】一个在押服刑的囚犯,偶然间提出自己的刑期有误。检察官、法官不惜辛劳,来回奔波,终于查清事实为其折抵了近半年的刑期。罪犯徐国起,男,天津市塘沽区人。2001年9月19日,38岁的徐国起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2005年的一天,徐抱着试试看的想法通过其所在监区部门向栖霞区检察院驻龙潭监狱检察室提供了一份材料,反映其在被判刑时,法院未将其失去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时间计算在内折抵刑期。对
应当折抵刑期的几种情形 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