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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官明察细微———囚犯申诉刑期获折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15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 张余津 夏康发 金陵晚报记者 梁建恕【金陵晚报报道】一个在押服刑的囚犯,偶然间提出自己的刑期有误。检察官、法官不惜辛劳,来回奔波,终于查清事实为其折抵了近半年的刑期。罪犯徐国起,男,天津市塘沽区人。2001年9月19日,38岁的徐国起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2005年的一天,徐抱着试试看的想法通过其所在监区部门向栖霞区检察院驻龙潭监狱检察室提供了一份材料,反映其在被判刑时,法院未将其失去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时间计算在内折抵刑期。对
此,驻监检察官高度重视,并决定派专人加以督办。检察官会同法院的法官对徐犯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是否折抵刑期走访调查了当时负责对徐犯值勤看管任务的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证实了徐国起在2000年4月22日至同年9月25日间,被办案机关指定居住在镇江大港海洋俱乐部招待所内,并由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法院依法做出补充原判决的裁定,将其监视居住的5个月零3天折抵刑期。2005年5月11日,当徐国起收到减去5个月零3天刑期的刑事裁定书时,激动的他当场流下了泪水,连称没想到,并表示一定积极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新闻链接

  应当折抵刑期的几种情形

  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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