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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5人伤亡的广州“毒酒”案宣判 首犯程才明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2:0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广州5月18日电(记者吴俊)以工业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销售、勾兑白酒,导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广州“毒酒”案18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首犯程才明以销售有毒食品罪一审被判死刑,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此案第一被告人程才明是广东省广宁人,26岁,曾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刚刚刑满释放的他又在2004年5月酿下了震惊南粤的“毒酒”事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易新灵。程才明每次都撕下工业酒精包装上的标签,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售给易新灵。易新灵提货后,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就将所购酒精转卖给易祖启、易辉发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业主。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后从广州卡莲达化工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按“惯例”将其中10桶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卖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人。易祖启等4人将这些有毒物质酿制的白酒出售之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

  广州市中级法院2005年5月18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才明及其公司员工程世豪和莫海荣以工业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销售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程才明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程世豪和莫海荣分别被判处4年和3年有期徒刑,分别被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被告人易新灵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易祖启等4个“地下酿酒作坊”业主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7000元;其“地下酿酒作坊”的7名员工则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5年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庭还同时对“毒酒”案中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被驳回外,林柱香、廖宗佰等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9万元。

  程才明和易祖启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易新灵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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