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真币"换"冥币 受损公司诉赔职工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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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3:2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5月19日消息(记者杨静通讯员严剑漪)浦东新区法院5月18日对上海仲品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蔡小姐劳动争议一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仲品公司要求蔡小姐赔偿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4月30日,仲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外出考察需港币,于是指派出纳蔡小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蔡小姐便与另外两位同事一起持15万元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然后
2005年3月22日,浦东新区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就“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仲品公司认为,作为出纳的蔡小姐在兑换港币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 而被告蔡小姐则认为,自己是受公司的指派前往银行非法兑换港币,人民币被调包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且事发后,公司已经扣发了她的工资和奖金,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已经解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又补充陈述,蔡小姐系财务人员,应对其携带的现金负保管之责,而蔡小姐却未尽职责导致人民币被骗,故蔡小姐存在保管的重大过失。公司要求蔡小姐前去兑换港币确实是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和蔡小姐的被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相比之下,蔡小姐在整个过程中的过错更大。被告蔡小姐及其委托代理人今天未到庭。 合议庭成员在充分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后,经过短暂评议,当庭作出了如下判决。法院认为,蔡小姐私自买卖港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本案蔡小姐私自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交易过程中为防止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其在主观上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囡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