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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遭他杀浴场难逃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3:42 新民晚报

  南汇法院判决一起浴客非命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浴客在浴场遇害,浴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日前,南汇区法院对去年5月1日发生的一起浴场命案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浴场承担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81万余元。

  家属提起巨额索赔

  去年5月1日,死者程坤(化名)与其大哥及朋友至上海某浴场洗澡。洗完休息时,与浴场聘用的员工发生口角并遭殴打,其中一名叫傅天(化名)的未成年人员工,拿刀刺伤程坤,并致其死亡。傅天由此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之后,程坤的亲属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浴场及其法定代表人瞿某共同赔偿因程坤之死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58万余元。

  浴场只愿道义补偿

  作为浴场法定代表人的瞿某,在对死者家属深表同情之余,不同意其诉请。瞿某辩称,因经营亏本,2004年4月初,浴场已告知所有员工营业至4月底。5月1日事发当天,浴场已经停业,与傅天等员工也已结清工资,故傅天已不是浴场员工。程坤及其大哥与瞿系同乡,所以浴场虽停业,但水箱中尚有热水,故免费让他们洗澡。洗完澡后,程坤与领班为看电视发生争执,傅天等人劝阻时,与程坤发生口角直至互相推打,过错在于程坤,瞿某只同意从道义上作些补偿。

  认定过错各领其责

  法院认为,程坤的死亡系傅天的不法侵害所致。傅天在实施不法侵害时已不属于浴场方雇员,故对于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傅天承担赔偿责任。但程坤作为浴客至浴场洗浴,浴场未明示拒绝其入内,应当视作接受其消费,作为从事公共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浴场理应对浴客尽安全保障义务。在程坤与傅天发生冲突时,浴场未能及时予以阻止,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从疏于管理的角度讲,浴场存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确认死者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浴场承担30%计6.8万余元。瞿某作为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浴场和瞿某有权向侵权人傅天追偿,但因死者家属不要求追加傅天为本案共同被告,故对于傅天的赔偿责任问题,死者家属可另行处理。通讯员闵振华本报记者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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