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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 拖欠工资保障金当工资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4:59 燕赵晚报

  我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李征实习生王巍)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今后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域,都要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该保障金将被作为工资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该工程合同价款的2%当作拨付给施工企业工程预付款一部分,存入市建筑劳务市场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同价款超过1500万元的工程,按30万元交纳工资保障金,保障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市建筑劳务市场进行合同鉴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将作为确认施工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数额的主要依据。

  《办法》确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并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或转包。在工程施工期间,市建筑劳务市场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维权须知,农民工可随时反映企业支付工资情况。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核实后,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发,该工程工资保障金将被作为农民工的部分工资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均将记入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即可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市建筑劳务市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应予以办理全额返还该工程预存工资保障金的手续。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在主体验收后返还工资保障金总额的50%,市建筑劳务市场在收到返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未发现拖欠的,应予以办理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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