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开瓶费该不该收 物价部门:餐饮店未明码标价就不能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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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6:20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陈莉通讯员谢跃进靳成功报道日前,龙岗物价检查所接到市民李小姐的电话投诉,称其带酒到某火锅店用餐,服务员坚持要收50元的开瓶费。 龙岗区物价检查所接到投诉后随即派人前往处理。检查人员在火锅店菜单的最下方找到一行小字“自带酒水菜肴在本店食用,本店将收取一定费用”。
物价检查人员说,酒店餐饮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但是应当明码标价,让消费者事先知情。该酒店标示不醒目,而且没有明确标出收费标准,因此不应收取李小姐50元的开瓶费。 作者:本报记者陈莉通讯员谢跃进靳成功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