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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图案被盗用作者怒讨著作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1:13 大连晚报

  本报讯我市某大学美术教师王某和姐姐共同创作了一个蛋形卡通人物图案,获得国家的大奖,可是这个图案却悄悄上了我市一家大饭店的牌匾,成为企业标志。王某为此提出诉讼。

  据了解,我市某高校的美术教师王某擅长卡通人物的创作。1999年,他和姐姐设计了一个蛋形卡通人物图案,这个图案以一个人物圆脸为中心,头腿相连无躯干,短腿大脚,两
臂掐腰,头顶发式是分头,嘴部做抿嘴微笑状。形象十分可爱动人。同年,这个作品入选了《中国设计年鉴》第三卷,并获得中国设计年鉴优秀作品资格证书。

  去年,王某到甘井子区某饭店用餐,发现这家饭店的牌匾上有他创作的卡通人物形象,但并没有事先征得他的同意。这个图形除了分头没了以外,加了一个厨师帽,一只手做招手状,其他方面与王某的图形基本相同。王某找到这家饭店的老板,但是,对方认为,他们的图形是戴着厨师帽子,和王某的图案完全不一样。王某请辽宁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并于2004年9月20日,对被控侵权的图形进行了公证保全,饭店在王某进行证据保全以后,撤下了这个作为店面标志。

  王某认为饭店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擅自修改并用自己设计的图案作为饭店标志,侵害了自己对该标志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许可使用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这家饭店诉讼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的姐姐作为合作者发表声明,同意弟弟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此案,将两个图形做了对比,法官认为两者除了头发及一只手的姿态不同外,在其他方面,如卡通人物、大脑袋、圆眼睛、抿嘴、头腿相连等主要特征方面都相同。而被告却没有到庭抗辩他们使用的人物图形的合法来源。因此,法院称,可以认定被告作为其企业形象使用的人物图形就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今年4月25日,市法院依法判决这家饭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王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过法院认可。同时饭店还要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作者:本报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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