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根据收费不当得利被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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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1:19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大连某贸易商行个体业主林某在没有得到北京某饮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收取了大连某连锁有限公司“超市买断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某返还8万元,并赔偿利息2000元。 2005年春节过后,大连某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连锁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将大连某贸易商行个体业主林某告上了法庭。
2004年初,连锁公司与林某达成一项口头协议,约定由林某为连锁公司向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争取独家经营权和从厂家获得30%~40%的返利优惠条件,林某为此收取连锁公司“超市买断费”8万元。但至今林某未能提供连锁公司与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就相关优惠条件的协议,也未能实现优惠条件,故连锁公司要求解除此项口头协议,并要求被告林某退还8万元、赔偿利息损失2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但林某却称其与连锁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口头协议。关于8万元买断费,是其贸易商行作为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代收的。 法庭经调查查明:2004年1月3日,连锁公司与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一份,2004年4月16日,被告林某收取原告“超市买断费”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加盖其经营的大连某贸易商行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被告林某经营的大连某贸易商行不是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办事处。被告林某收取原告8万元没有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追认。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返还原告大连某连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8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00元。诉讼费3564元,由被告林某负担。 作者:通讯员 德伟 本报记者 静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