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有了新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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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6:0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卫生部16日发布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要建管理档案 《规定》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
会诊费不得付给医师本人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早报记者苏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