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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有了新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6:0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卫生部16日发布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要建管理档案

  《规定》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
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等原因,需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会诊费不得付给医师本人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早报记者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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