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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发工资奖金等未获支持 4名跳槽空姐状告上航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7:36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4名辞职跳槽空姐状告上航案”昨天下午一审判决,她们要求上海航空公司补发工资、奖金、飞行补贴的诉讼请求,未得到静安区法院的支持。

      这4名空姐先后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进入“上航”担任空中服务员,并与“上航”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9月至11月,4名空姐向“上航”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年10月20日至12月3日,与“上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去了另一家著名的航空公司谋职。不久,“
上航”于去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调整岗位职务工资的通知》、《关于调整月度奖金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飞行小时费标准的通知》,以此提高和补发了公司下属员工的月工资、奖金和飞行小时费。

      4名空姐认为,“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已在册的,按其起薪日补发调整工资”,她们当时都在“上航”注册上班,也应属调整补发工资奖金等范围。

      “上航”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制定的奖励政策明确指出:“自2004年12月31日起,对在册的合同制员工均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辞职、离职手续的员工,不列入本次调资范围。”4名空姐均在规定日期前辞职,不属调整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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