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户状告运管局局长亲自上庭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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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8:23 沈阳晚报 | ||||||||
道路运营手续的姓名被变更,运营户状告运管局违法行政。5月19日,此案在沈阳中法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单位的法人代表———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也正襟端坐在被告席上。 运营户状告运管局违法行政
辛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沈阳到建昌的长途客车客运线路。在合伙经营中,双方发生纠纷。辛某将对方起诉到沈河区法院。此案经过两次审理,1994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将一黄海大客车及随车一切营运手续归辛某所有。此后,辛某提出执行申请。2003年3月18日,沈河区法院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时,辛某的运营手续的姓名已变更为吕某。 辛某认为,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是客运线路及营运手续的审批机关,在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营运手续过户时,未经严格审查,擅自变更过户,违反了法定程序。辛某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运管局变更运营手续违法,并撤消已变更的营运手续。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辛某不服,向沈阳中法提出上诉。 局长亲自出庭 5月8日上午,沈阳中法公开审理此案。令人关注的是,被上诉人单位的法人代表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庭审中,作为焦点人物,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杨青,始终端坐在被告席上,一直在认真倾听双方的辩护。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方面表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现在沈阳到建昌的长途客运线路必须由企业经营,像上诉人这样的自然人是不符合经营条件的。 “一把手”应诉应成惯例 休庭后,杨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他第一次出席庭审。在法制社会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除了要考虑国家利益,更要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行政机关法人参加庭审,有利于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发现自我的不足。作为管理机关,有权利并有义务保护道路运营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更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办事。 主审法官刘永江指出,省直行政机关的领导坐到了行政诉讼被告席,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还没有过。沈阳市法制办曾提出沈阳市政府机关的“一把手”在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不能低于10%。但到目前为止,“一把手”出庭还极为少见。杨局长亲自参与诉讼,对案件的解决起到了帮助。作为法官,他希望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应诉制,进而形成惯例。本报记者王野郊记者电话:133040329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