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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骂人致死"案昨日宣判不偿命得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1:24 燕赵晚报

  本报讯昨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起“‘骂’人致死”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两被告李某夫妇对两原告于某夫妇之子小于的羞辱激怒是致小于死亡的诱因,但原告对儿子的特异体质也疏于监护,故判决李某夫妇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43112元。

  这起纠纷(4月13日本报曾经报道)源于三个月前小于在自家小吃店前泼的一瓢汤水。2月24日中午,小于泼在门前空地积雪上的汤水融化后,流到了隔壁李某夫妇的饭馆门前,
为此李某夫妇和小于发生争吵,并相互对骂了起来。经人劝解,小于返回饭店,之后就开始呕吐抽搐,继而出现了昏迷。送到辛集市第一医院后,虽经抢救,但小于仍于当日20时不治身亡。

  悲剧发生后,于某夫妇认为儿子死亡系李某夫妇的辱骂所致。因此,4月15日于某夫妇把李某夫妇二人告上了法庭。诉状中,于某夫妇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夫妇赔偿他们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17318594元的30,即5195578元。4月19日此案开庭后,经审理,法院认定二被告辱骂小于的事实,认为二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的加害行为与小于死亡的损害事实间存有相当因果关系,但二原告提交的有关误工费、救护车费、寿衣费等费用和损失的证据未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于脑血管畸形有既往病史,系其发病的主因,二被告的羞辱激怒是外部诱因。且小于生前系未成年人,作为父母,二原告应知其子为特异体质,应尽量避免过分激动,然而二原告在儿子与二被告发生争吵对骂时在店内忙于生意,作为监护人,二原告疏于监护,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在过失相抵后,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25

  的赔偿责任。据悉,法庭当庭宣判后,二被告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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