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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辆车轧过同一人责任咋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3:31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王慧崔治)2004年12月27日清晨,大雾弥漫。沈阳市石油公司海峰加油站 职工商登昌搭乘214路公交车到达五里河公园站,然后到车站对面的海峰加油站上班。但当他下公交车后横穿马路时,却倒 在距离单位只有75米的马路中央。

  沈阳市东陵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经过现场勘察,除了发现遗体和残留的血迹外,他们还找到3种车辆的散落物,一种红 色油漆,一种白色油漆,还有一种银灰色的油漆。经过分析
交警确定,这是一起多车肇事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个报案的一辆白色夏利车的司机杨凯说:“我不知道那个是人,我只看到前方有一个黑色物体。轧过去以后才知 道是人,所以赶紧报案。”警方发现,在此之前,还有车轧过商登昌。就在车祸发生6个多小时后,一辆银灰色捷达出租车司 机郭伟来投案,承认自己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从一个人的身上轧过。

  对于自己轧过人就离开的行为郭伟解释说:“我只感觉颠簸了一下,不知道自己轧到的是人。而且当时也着急送客人 上机场。为了确认自己是否肇事才投案。但郭伟认为,人肯定不是他撞的,因为车当时只是颠簸了一下,要是撞了人的话,挡 风玻璃会碎。

  商登昌工作单位海峰加油站的一份监控录像记录了这场惨剧。时间定格在2004年12月27日6点19分。画面 上是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车,突然放慢了速度,像是紧急刹车把人撞倒了,后来车停了下来。车在原地停留6秒钟后,司机没下 车选择了逃逸。

  但因为当时没有路灯,最先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牌号并不清楚。为了寻找目击证人,加油站在各个醒目位置贴上 了“重金寻找目击者”的告示。而商登昌的家属发动了十多人举牌寻找目击证人和线索……

  

  

  新闻导引

  车轮碾过的到底是身体还是遗体,这是昨天在沈阳市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奇的交通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焦点,也是 确定责任的关键。

  说它离奇,是因为死者商登昌被怀疑经多辆汽车碾过,倒地后又随着一个接一个疾驶而至的车轮滑出71米,最终停 在原本可以保护他安全通过的斑马线上。而这一切被海峰加油站的摄像头非义务性地记录了下来。海峰加油站,恰是商登昌工 作单位,是他斜穿马路想要到达的地方。

  庭上的被告是当时驾车途经此处、事后主动投案的两名司机———郭伟和杨凯,死者家属作为原告,要求两名司机共 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07260元。事实上,第一个撞倒商登昌的人至今逍遥法外。

  

  焦点一:碾过身体还是遗体

  第一被告郭伟在法庭上出示了当天其所载乘客的证言。证实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乘客没有看到路上有人,只感觉车辆颠 簸了一下,下车一看也没有发现东西,所以就离开了现场去机场。所以,郭伟认为当时商登昌躺在地上,已经死亡,他所撞的 只是一具没有生命的遗体。

  第二被告杨凯的律师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认为,人要是没有头颅就不会有生命。而杨凯开车撞到商登昌的时 候商登昌的头颅已经缺失,所以杨凯撞击的只是一具遗体。同时杨凯也没有撞击商登昌的头部,只是撞击商登昌的腿部和肋骨 。所以杨凯不应该承担伤害致死的责任。但杨凯的行为使商登昌的遗体再度受损,加重了被告方的精神痛苦,因此杨凯应当承 担对被告的相应精神损害赔偿。焦点二:多少辆车碾过被告:97辆车碾过他

  杨凯的律师杨功涵在法庭上陈述,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4年12月27日早晨6点19分,当时红色的出租车撞 倒商登昌后逃逸,而杨凯撞到商登昌的时间是6点30分。根据加油站的录像资料,这11分钟之内有97辆不同型号的大小 车辆从商登昌身上驶过,其中有12辆是满载货物的货车和大客车。这么多车从商登昌身体上轧过才造成商登昌头颅大部分缺 失,脊椎脱离躯体,腹脏脱出体外。所以碾过商登昌遗体的车不止两辆,商登昌早在杨凯到达之前就没有生命了。法医的鉴定 结果也是,商登昌的死亡原因是头颅迸裂,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原告:只有三辆车碾过

  原告的代理律师辽宁金正律师所的孙金宝说,只有三辆车碾过商登昌的遗体。这三辆车就是逃逸的红色出租车,以及 郭伟和杨凯的轿车,所谓97辆车碾过商登昌根本不可能。商登昌的哥哥也说,他已经看过多次录像,从商登昌被撞倒以后, 到最后杨凯撞到商登昌这段时间还不到2分钟,根据录像只有3辆车轧过商登昌,其他的车明显是打轮绕过了商登昌。所以在 第一辆肇事的红色出租车找不到的情况下,郭伟和杨凯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商登昌的死亡时间,应该是交警赶到现场确定商登昌死亡的时间,不是所说的被第一辆车撞后就当场死亡。

  焦点三:是否被撞出47米原告:撞出47米两被告超速原告的代理律师孙金宝说,根据杨凯在交通队的笔录,当时 他的车速大概在每小时80公里,而当时青年大街路段限速是每小时60公里。杨凯明显是在超速行驶,因为其车速特别快, 结果把商登昌撞出了47米,而商登昌在这47米造成了头颅迸裂和脏器损坏。原告方指出,当时郭伟的车也是超速行驶,也 应该负责任。被告:没有47米商横穿马路

  杨凯的律师杨功涵说,商登昌遗体上的油漆痕迹显示,当时杨凯只撞到商登昌的腿部和肋骨。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杨 凯把商登昌撞出47米远,当时杨凯开的是夏利车,车型小,从常理上讲不会出现把商登昌撞出47米的可能。当时青年大街 一边有地下通道,另一边有斑马线,而商登昌偏偏选择横穿马路,本身违反交通规则在先,其自身也有责任。

  专家观点

  A确定死亡时间是关键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说:如果当时商登昌还活着,那么第二辆车或者第三辆车撞击导致商死亡,司机是 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样要承担责任。当然在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他没有逃逸的情节。但是,如果商登昌当 时已经死亡,那么第二辆或第三辆车撞击的只是一具遗体的话,司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B第一肇事车跑不了

  谈到如何能找到肇事的第一辆红色出租车,张柱庭说,我们可以通过痕迹检验获知,是汽车的哪个部位撞击人发生的 事故。在各个汽车维修点,凡是有人来维修这个型号的、撞击处是这个部位的车,都要进行监控。

  比如说一辆车没到报废年限,突然好几年不见了,如果恰是一辆红色的轿车,那么我们通过这个车辆登记的资料,可 以看到车主是谁。所以,车主去修车也好,把车卖了也好,再也不开这辆车上街也好,这辆车肯定跑不了。

  庭审现场

  特殊被告保险公司

  在昨天法庭的被告席上除了两个司机以外还有两个特殊的被告,一个是郭伟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另一个是郭伟出租车 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出租车公司的经理表示,这次车祸和郭伟就没有关系,当然和出租车公司也没有关系。而保险公司认为,郭伟的出租 车投的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而且只有投保者才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原告(死者家属)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 赔偿。直到现在郭伟所在的出租公司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事宜,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不负担任何赔偿。

  死者家属当庭痛哭

  昨天下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一直强忍着泪水的邵玉波顿时泪流满面。“我身体 残疾,所以没有工作。老商是家里惟一的经济支柱,他走后,我一直靠他单位发的抚恤金过日子,13岁的女儿成天以泪洗面 。到现在我也没看过老商的遗体,我只有一次看到那血淋淋场面的照片,当场我就昏过去了……”

  法庭调解没有成功

  原告把赔偿的金额下降为35万,但杨凯和郭伟都表示不能接受。杨凯认为他只愿意拿出5000元对原告进行精神 赔偿,而郭伟认为35万的赔偿数额太大,他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法庭对此案将择日宣判,本报对此事还将继续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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