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护费砸死人 “霸头”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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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3:4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王锐) 谢海生在枋湖一带横行一时,收取小店主的保护费,昨天他因砸死人被市中级法院定了死罪。 谢海生是福建省建瓯市顺阳乡人,昨天与他同时受刑的被告人陆永山、李大华都是老乡。谢海生来厦后靠女朋友生活,同时,他也在枋湖一带收保护费,他自称:“我在那一带有名气。”
2004年9月10日13时许,谢海生又带着陆永山来到枋湖村枋湖社一美容美发店,找杨某某(女)索要500元,而杨某某因不堪其扰,此前已将店盘给他人,当天即回答说自己没钱。谢海生扬手就打了杨某某两个耳光,而杨也拿起锅铲反抗,将谢海生的嘴角打破,谢因此恼羞成怒,拿起放在美容店门口的一只铁锅,用锅底朝杨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并用脚把她踹倒在地。而陆永山也在一旁对杨某某拳打脚踢。 此后,谢海生将杨某某拖至马路中间,再次举起铁锅连续击打杨某某的头部。当杨开口呼救并请求他人帮助报警时,谢海生竟然双手举起一块圆形水泥柱,连续砸打杨某某的后脑两下,致杨当场死亡。 此前,谢海生还伙同李大华等人抢劫他人钱财;而李大华又伙同他人打伤人。 谢海生因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而陆永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同时,两人应共同连带赔偿杨某某的家属近20万元,其中谢海生承担90%。另外,被告人李大华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市中级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