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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未成 中介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3:5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本市一名高职生本想在毕业后赴德国继续深造,并与留学中介签订了留学委托协议,但在忙活了大半年后被拒签,而后这名高职生得知德国驻华使领馆网站上早已公布了高职生并不具备申请留德资格的信息,并据此判断留学中介隐瞒了真实信息,遂提起诉讼。经审理,本市南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高职生要求留学中介退款赔偿的部分诉讼请求。

  2004年初,21岁的程蜜(化名)到位于南开区的某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中心咨询能否在毕业后去德国自费留学。当时,程蜜是本市某大学三年制专科(高职)的在读学生。此后,程蜜办理了入学通知书、高考成绩单等材料的公证,并于2004年3月与留学服务中心签订了《德国留学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程蜜先支付6500元中介费及2000元审核费,在其获取录取通知书后将剩余中介费6500元及300欧元学校注册费交齐。协议还约定了相关退返款及违约事项。协议签订后,程蜜便向留学服务中心支付了应先行交纳的费用。

  2004年6月底,程蜜毕业。同年8月,程蜜办理了毕业证书及在校学生成绩单的公证。10月中旬,程蜜向德国使馆留德人员审核部申请签证,并将已由留学服务中心收取的审核费2000元连同补交的500元一并交给了审核部。然而,程蜜等来的是个坏消息:自己没有通过审核,未获得签证,留学德国的梦想由此破碎。

  其后,审核部将2500元审核费予以退回,但程蜜与留学服务中心就退款赔偿问题交涉未果。程蜜认为,留学服务中心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造成了自己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遂起诉要求其退回6500元服务费,再行赔偿6500元,并赔偿由于不能出国留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公证费、资料翻译费等。

  成讼后,法院查明:在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德国驻华使领馆网站已公布了关于赴德国申请留学资格的资料,载明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国高校两年制大专在读生和毕业生、中国高校三年制大专在读生(毕业后具备资格)等目前不具备申请德国留学资格。这一情况也成了程蜜提出赔偿的理由,她认为留学服务中心明知她的学历是高职,不符合留学条件,却仍签订协议,致使其受到损失。

  法院对这一纠纷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程蜜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获得签证的直接、惟一的原因是学历问题,但根据相关资料,原告在与被告签协议时就不具备申请去德国留学的资格。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但被告是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专业知识上优于原告,且根据协议,被告负有对原告签证前的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并返还中介费。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中介费的依据不足。由此一审判处被告返还中介费6500元;赔偿原告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打印费的80%即2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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