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开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0:41 大连晚报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开始此项工作涉及我市约2万宗地,预计于7月底完成,从今年起,所有征地报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必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我市从现在开始拉开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序幕,这项工作不仅是我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也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预计整个工作于7月底完成,涉及我市10余个县(市)区、128个乡镇
据了解,我国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但时至今日,使用权发证工作较好,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一直进展迟缓。这一方面造成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和模糊,也不能使农民真正从根本上持证维权,所以农民涉及土地权属的争议时有发生。 据了解,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即所有权人分三级:即村、村民小组和乡镇,也就是说,并不是发到每一户、每一人手中。对此,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地籍管理处处长张万忠举例说,以一个村民小组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为例,在我市,一个基层的村民小组可能有100多户,偏远地区也可能有几十户或十几户,在这个村民小组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后,这个小组每户人都可以行使权利对该组的集体土地的使用等情况发表意见。对于农民的好处则是:在土地被征用、农用地转用或其它情况下使用土地的,必须经所有权人同意,最终体现为持证用地、依法用地。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从今年起,所有征地报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必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复垦等项目审查时,必须提供有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惟一依据。 作者:本报记者 孔庆蕾 张晓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