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歌曲遭侵权获赔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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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4:24 新京报 | ||||||||
被告未获授权情况下,将刀郎创作歌曲制成卡拉OK光盘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昨日上午,刀郎罗林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制作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制作、出版刀郎罗林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罗林的摄制权、署名权,判决两家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罗林7万元。
刀郎:光盘歌曲未署名、未付费刀郎罗林在诉状中称,去年10月,他在国展家乐福商场发现正在销售的名为《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卡拉OK》VCD,光盘收录了自己作词作曲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情人》等6首歌曲。但是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盘面均没有署自己的名字,制作该光盘的广东飞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也没有向他支付报酬。罗林因此起诉要求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停止制作发行该光盘,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唱卡拉OK的另有其人广东飞乐公司辩称,光盘中的歌曲是自己公司找其他歌手翻唱的,因包装需要,未在歌片等印刷品上署词曲作者姓名,但专辑播放画面中清晰地标注了词曲作者的艺名“刀郎”。 另外由于罗林没有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飞乐公司无法通过音著协向罗林支付使用费。因此,飞乐公司同意向罗林支付合理的音乐作品使用费,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认为,他们是按照法律规定出版VCD的,没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罗林著作权的侵犯。法院:侵犯刀郎音乐作品摄制权朝阳法院认为,飞乐公司以制作卡拉OK形式将涉案的作品在《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卡拉OK》VCD上予以使用,应当征得词曲作者罗林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他们的行为侵犯了罗林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摄制权。同时,虽然飞乐公司在播放的画面上标明歌曲词曲作者为“刀郎”,但这只能通过播放才可使人知悉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该VCD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盘面上没有标明词曲作者姓名,消费者在购买光盘时,无法只通过光盘的包装了解歌曲的词曲作者。因此,飞乐公司构成对罗林的摄制权和作品署名权的侵犯。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与飞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