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不“配合” 南宁一女士申请廉租房被卡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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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7:53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全君兰5月20日,南宁市的苏女士眼看着一道申请廉租房的几个工友顺利地递交了申请表,而自己却因得不到相关的单位“配合”,申请表上还是一片空白,她为此焦急不已。 申请廉租房被卡
苏女士告诉记者,她是康迈公司职工钟某的妻子,婚姻期间共同购买康迈公司宿舍的一套住房,产权归钟某所有。2003年11月,她与钟某协议离婚,约定在华西路康迈公司的一套住房归男方所有并让其居住,由男方负责年满18岁女儿的一切生活、教育等费直至能独立参加工作。如男方不履行,住宅权则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她便离开住房一直在外租房住,但户口仍挂在康迈公司。不久,钟某精神病发住院至今,女儿便要求与她一起居住并由其抚养。今年5月12日,苏女士与几个工友一道申请廉租房。她找户籍所在单位康迈公司写了一份证明后,拿到华强社区居委会。居委会说该证明没有写明住房情况,要求重写。当天,苏女士再回到康迈公司要求重写被拒。理由是现男方没有履行义务,按其离婚协议,苏女士有权要求住房归她所有,她不把原住房的权属搞清楚,公司就不能写。苏女士觉得难以理解:“原住房的产权清楚地写着钟的名字,怎么就说权属不清呢?”她认为,钟某没有履行义务事出有因,她也自愿放弃该房产权,离婚协议的约定与她的申请没有冲突。 不写证明有原因 康迈公司办公室杨主任向记者解释说,房改后,单位职工的宿舍住房产权已归私人所有,而管理权也已移交西乡塘区华强社区,单位不清楚苏女士的住房情况。同时,苏女士不是公司的职工,其离婚后离开了单位宿舍外出居住。单位只能证明苏何时离婚后,没有住在公司宿舍的情况。他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西乡塘区华强社区居委会郑主任告诉记者,由于社区居委会对该公司住房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对其住房的日常行政管理需要单位配合。该公司给苏女士提供的证明没有说明其有无住房的情况,居委会虽了解到苏女士离婚后的住房困难,但没有单位证明作参考,居委会也不敢贸然写证明。 出具证明属义务 记者从南宁市行政办证大厅了解到,申请廉租房者要提供经其户籍所在单位、居委会审核的有无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居委会不出据证明的,也要在申请人表格上写明不出证明的原因。龚明光律师事务所蒋文灿律师告诉记者,该公司和居委会均有出据证明义务。苏女士可通过由已满18岁的女儿继承住房来确定房子权属关系,让该公司没有推托的理由。也可向该公司或居委会的上级部门反映督办或起诉对方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君兰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