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卖不掉 到底谁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8:43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因为产品积压,供货商和销售商发生扯皮,并各自拿出一份协议,以证明自己无责任。面对两份真实的协议,法院到底会采纳哪个呢? 去年3月,南京城南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与上海一汽水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南京公司负责销售上海汽水公司生产的“禁果”牌饮料。此后,南京公司支付了5万元,领取了首批“禁果”牌饮料。但因产品销售存在问题,到今年1月,南京公司只销售了1万
法院审理时发现,南京公司和上海公司分别拿出一份销售协议,且是同一天签署的。但仔细对比两份协议,发现差别只有两点,就是第一份协议中一条款被划掉:“因销售商保管不当及销售不力造成产品积压,由厂家负责退货”,但同时在第二份协议中增加了一个条款:“因市场问题,出现产品积压,由厂家负责退货”。上海某汽水公司认为,两份销售协议中的第一份是草签协议,第二份才是正式协议,现在产品销售不力,是南京销售商的问题,所以厂家不负责退货。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两份协议各执一词,在产品是否应退货及谁来担责方面存在很大分歧,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因该销售协议是由上海某汽水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判决,应当按南京公司对退货条款的解释,厂家应负责退货,并返还南京公司货款39070元。 作者:郑冰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