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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报废期 转手又卖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1:35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辆普桑轿车折抵6万元用以偿还欠款,而其后当债权人将该车出卖后却意外地成了被告,原来普桑已经报废,不能买卖。为此,债权人转而作为原告将当初用车抵债的债务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车还钱。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03年3月,冯某与位于本市河北区张兴庄大街的某公司签下协议,协议言明:某公司
欠冯某4.2万余元,故以价值6万元的普通桑塔纳汽车一辆冲抵货款,冲抵后冯某欠某公司1.7万余元,冯某同意给某公司修补挂具126支,价值1.7万余元,以了清双方的债务。同年5月,冯某及其次子以4万余元的价格将抵债的普桑卖给了案外人。然而,同年11月10日,当案外人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却发现所购买的普桑竟是报废车辆,报废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于是,案外人将冯某及其次子列为被告呈讼公堂。诉讼期间,冯某去世,受理该案的法院遂追加冯某的继承人———冯某的妻子和长子为被告参加诉讼。这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车辆属于报废车辆,不能买卖,遂判决冯某的妻儿返还案外人车款4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余元;案外人返还普桑一辆。

  上述官司使冯某的妻儿醒悟过来,原来当初抵债的车竟是一辆快报废的车,于是,他们作为原告,以某公司隐瞒实情、用报废车抵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当初以车抵债的某公司还钱,但考虑到车辆抵债时尚未报废,并且自己也开了几个月,于是提出了5万元的偿还数额。

  开庭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用即将报废的桑塔纳汽车一辆折抵6万元抵债给了原告,但在交易过程中,被告隐瞒了该车系出租车转户而来并即将报废的事实,致使原告在转卖过程中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虽然被告未到庭,但综合考虑应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原告将普桑一辆退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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