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岂能单方毁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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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1:35 今晚报 | ||||||||
本报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者按约履行相应义务,而卖方却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在反复催促下,卖方竟单方以书面声明书方式表示不予出售房屋。买卖双方由此对簿公堂,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方声明系单方意思表示,无法律效力,遂依法支持了购房者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请,判令买卖双方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由购房者交纳房款。
原告赵某诉称,2004年2月22日,她与李某及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坐落于本市河东区某小区10号楼的一套私有房屋卖与赵某,建筑面积为133平方米,房屋价款为34.8万元。办理入住手续发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欠费由李某负责,如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按实际成交价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某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经纪公司交付信息服务费3480元,交付定金1000元。但此后,赵某却发现,李某尚欠供热站及一地热公司供热费计3591元。后赵某多次要求李某按合约履行交清欠费义务,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却迟迟不予办理,导致赵某无法交纳房款入住该房。 同年5月21日,李某以书面声明方式表示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得知这一情况后,赵某气愤不已,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74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不欠供热费,同时表示他曾与赵某约定,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赵某交纳全部房款,但赵某并未做到。为此,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赵某支付违约金。 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赵某、李某及房地产经纪公司自愿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已约定“过户当日自行交接房款”,故赵某、李某均不享有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李某以赵某超过一个月未交齐房款为由,通过书面声明方式表示不予出售讼争房屋,由于该声明系单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合同也并无解除的法定事由或约定条件,故李某该主张于法无据。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主张李某未按约定交纳拖欠的供热费违约在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由于该纠纷系李某与案外人的合同关系,并不影响赵某与李某间合同的履行,故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邵晓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