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罢工旅游留遗憾 商场认错赔偿五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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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5:40 东方网 | ||||||||
东方网5月21日消息:外出旅游,专门购买的相机却罢工;回沪索赔,商场补偿500元。昨天,一起消费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前不久,徐女士和家人去黄山旅游。启程前,她特意在一家大型超市花180元购买了一台“奇能”简易照相机。商场内演示时,照相机一切正常。一名营业员在柜台上为她启封了一只新相机,还一次性帮她将胶卷装好。徐女士十分满意,未作调试,直接带着相机旅游去
回到上海,徐女士便向商场投诉要求退货赔偿,并要求店方对她进行500元赔偿。店方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退货并赔偿徐女士损失的四卷胶卷。无奈之下,她致电本报投诉。事后记者了解到,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商场决定对徐女士赔偿500元。 旅游中不能留影留念确实是憾事一桩,但能否因此就提出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呢?记者咨询律师后获悉,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受到侵害从而产生一定精神伤害的事实,它是民事主体在其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给民事主体的情绪、感情、思维等心理方面造成的障碍,使其产生愤怒、焦躁、恐惧、沮丧、绝望、悲伤、忧郁等不良后果。上文中提及的消费者为旅途留影具有一定的珍贵性,但并非不可再有,所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给予精神赔偿,应该由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解决。 作者:陆娴婷 吴强 (来源:新民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