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消委会:医保卡购药不给明细单损害消费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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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12:3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本报近日刊发的《持医保卡购药索明细单真难》一文,引起市民的强烈反响。消费者用医保卡购药而药店不给明细单是否合理?如果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购药时的唯一凭证如此难以索取,而所购药物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和药店对质又该怎么办?记者就这一现象走访了市各级消委会。据市消委会一位吴姓工作人员分析,如果有关药店在没有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又不答应给消费者开出购药明细单,那么该药店的做法就不符合有关法规了,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中消协荣誉奖章获得者、龙湖区消委会的张鑫苞认为,我国的《消
据张鑫苞分析,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我国的《消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据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据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除此之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购货发票或服务单据等,还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收费价格。国家工商行政总局2004年出台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也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行为,工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