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游泳场所开放条件实行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12:41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魏盼生)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250平方米以下应至少安置2个救生观察台,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游泳场所的救生员上岗着装要有明显标识……记者从20日下午召开的2005年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工作会议获悉,今年我市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将实行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了解,去年我市及早对各类游泳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市经营性游泳场所没有发
据悉,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在从业人员资质上,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并对游泳场所的经营设施设备条件、卫生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安全保证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 ||||||||